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2024-05-06 02:14

1. 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国际债券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别,现择其中主要类别介绍如下。 \x0d\x0a  (1)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x0d\x0a  A.外国债券是指借款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外国债券是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业务,已存在几个世纪,它的发行必须经发行地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辖。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美元)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日元)称为武士债券。 \x0d\x0a  B.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债券票面货币发行国以外的国家或在该国的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欧洲货币市场三种主要业务之一,因此它的发行无需任何国家金融法令的管辖。 \x0d\x0a  (2)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x0d\x0a  A.公募债券,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公募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公认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借款人须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之于众。 \x0d\x0a  B.私募债券,是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且债券息票率偏高;但发行价格偏低,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债券机动灵活,一般无需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也不要求发行人将自己的情况公之于众,发行手续较简便。 \x0d\x0a  (3)一般债券、可兑股债券和附认股权债券。 \x0d\x0a  A.一般债券,是按债券的一般还本付息方式所发行的债券,包括通常所指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它是相对于可兑股债券、附认股权债券等债券新品种而言的,后两种债券合称“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券”。 \x0d\x0a  B.可兑股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企业股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就给投资人一种权利,即投资人经过一定时期后,有权按债券票面额将企业债券转换成该企业的股票,成为企业股东,享受股票分红待遇。发行这种债券大多是大企业,近年来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可兑股企业债券发展得很快。 \x0d\x0a  C.附认股权债券,是指能获得购买借款企业股票权利的企业债券。投资人一旦购买了这种债券,在该企业增资时,即有购买其股票的优先权,还可获得按股票最初发行价格购买的优惠。发行这种债券的也多为大企业。 \x0d\x0a  (4)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无息债券。 \x0d\x0a  A.固定利率债券,是在债券发行时就将债券的息票率固定下来的债券。 \x0d\x0a  B.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息票率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动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利率基准和浮动期限一般也参照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浮动利率债券是80 年代以来国际债券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金融工具。发行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利率风险,但倘若国际利率走势明显低浮,或借款人今后的资金运用也采取同样期限的浮动利率,利率风险则可以抵免。 \x0d\x0a  C.无息债券,是指没有息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时是按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出售,到期按票面额收回,发行价格与票面额的差价,就是投资人所得的利益。发行这种债券对借款人来说,可以节省息票印刷费用,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对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比有息票债券更多的利益。 \x0d\x0a  (5)双重货币债券和欧洲货币单位债券。 \x0d\x0a  A.双重货币债券,是指涉及两种货币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付息时采用一种货币,但还本时付另一种货币,两种货币间的汇率在发行债券时就确定了的。发行这种债券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防止和避免创汇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所带来的汇率风险。 \x0d\x0a  B.欧洲货币单位债券,是以欧洲货币单位为面值的债券,价值较稳定,近年来这种债券在欧洲债券市场上的比重逐年增大。

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2. 政府外债的类别有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

3. 外债管理的种类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4、买方信贷; 5、外国企业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8、延期付款;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10、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由此看出,外国的股权投资如外商直接投资和股票投资就不属于外债。(孙祥  供)

外债管理的种类

4. 政府外债的类别有

广义的外债,是指国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我国外债概念的特点是:(1)强调货币形态的债务,而以实物形态构成的债务(如补偿贸易应以产品偿还的债务)不包括在外债范围内。(2)国内债务人欠境外非居民的人民币债务不属于外债。(3)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虽是我国居民,但其对外借款不作为我国外债,但中资机构向它们借外币资金则视同我国外债。而政府外债则是狭义的外债,即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以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务。具体而言,政府外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也称双边官方援助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此外还有少量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三)政府国外公债      政府国外公债,是由一国政府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或境外货币面值所发行的债券,包括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是一国借款人在另一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以该市场所在国货币标明面值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书面凭证,该债券的特点是,借款人属于一个国家,标明债券面值的货币和发行市场属于另一个国家。欧洲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另一国市场上发行的、以第三国货币标明面值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书面凭证。该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发行市场属于另一个国家,标明债券面值的则属于第三国。(四)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贷款银行或国际贷款银团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或国际机构提供的货币贷款。国际银行贷款的特点有:(1)资金使用不受限制;(2)贷款手续简便,不必经过政府批准;(3)利率较高,期限不长。国际银行信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边中期贷款(独家银行贷款);另一种是银团贷款。所谓银团贷款是由一家贷款银行牵头,由该国或几个国家的多家贷款银行参加,组成贷款银团,共同向另一国银行、政府或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以及国际机构提供的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

5. 债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种类有哪些

6. 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三、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7. 债的种类有几种

法律分析:债的种类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以及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等种类。其中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种类有几种

8. 债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意定之债如合同之债。此外还有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